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华亭有关单位:
《华亭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华亭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年报,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其所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华亭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县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落实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筹集县级养护资金,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县乡公路管理站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和重点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三)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四)实施公路抢险、救灾工作;
(五)指导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养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填报养护管理统计资料;
(七)负责上级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和养护经费的使用管
理。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并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村道养护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省市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和养护经费。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省级安排的养护经费和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市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
县财政应当将养护经费列入预算资金,按照“1472”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列支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完善监管和激励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实行公开制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桥隧涵构造物、安全防护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遵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和“有路必养”的原则,县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任务;各乡(镇)承担辖区内一般乡道养护管理任务;村委会承担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任务(见附表)。
第十九条 县养公路严格按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公路养护能力向专业化、机械化、高效化发展,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乡道养护按照“分类指导、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原则,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道养护,要在乡(镇)政府统一的领导下,由所属村委会按“一事一议”办法动员劳力,筹集资金,按照集中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要求每年集中养护不得少于2次,确保村社道路全年畅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以上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招投标制择优选择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保证质量、计量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作要把养护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各养护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提高职工出工出勤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路养护工出工出勤率达95%以上,认真做好路基路面和桥涵的日常养护,及时修复病害路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还要适时组织开展“筑路月”活动,积极动员干部群众义务整修乡村道路,逐步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通行能力。
第二十六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那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同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养护做作业,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按规定穿(戴)安全标志服(帽),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作业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管养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养护机械车辆保险和养护人员人身保险,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工作机具带病作业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章操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反映道路状况、准确记录养护过程、科学决策养护任务”的要求,做好建档立卡工作,促进全县农村公路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桥涵)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主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它乡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或其它检测方式。公路(桥涵)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
第三十三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项目业主单位应事先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使用农村公路情况,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及监管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使用前联合勘察的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途经农村公路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使用协议,并负责公路使用期间清扫保洁、养护维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管责任单位应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途经的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公路遭到重大毁损影响车辆通行时,要及时通知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迅速查看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毁损的农村公路及时修复,并通过县交通运输局验收;需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的毁损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毁损评估情况足额支付所需修复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乡公路管理站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公路抢险应急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因路制宜,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的原则,按规范进行公路绿化美化工作,行道树不得栽植在路肩、边沟公路控制线之内,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植与管护相结合,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主要负责县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各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在业务上给予协助和指导,并以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名义行使路政执法。
第四十二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三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加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沿线群众的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均属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应做到有专人管护及巡查,做到“五无一畅一通”(即无占用公路用地、无占用公路摆摊、无新增违章建筑、无公路乱堆乱放、无占用公路加水,公路畅、边沟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第四十九条 修建跨(穿)越农村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必须报经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报县公安机关审批。
第五十条 在农村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
第五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报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由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的上、下游各50米,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五十四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照国家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通知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配合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国家或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五十八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管理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九条 县财政按公路管理里程列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路政管理日常管理经费和改善路政管理装备等,保证全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覆盖率达到100%。
第六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对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县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县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审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华亭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