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华有关单位:
《华亭县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华亭县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主要依据,也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技术支撑,对河道采砂管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平凉市河道建设与采砂管理办法》、《华亭县河道建设与采砂管理办法(暂行)》(华政办发〔2016〕180号)和《华亭县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发〔2016〕172号)等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编制。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立足长远、分年实施”原则。
(三)坚持服从河道岸线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监管严格、确保安全原则。
(四)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城市规划和土地治理规划相统一原则。
(五)坚持发展与合理开发保护相结合、储存量与市场供需相结合、宏观控制与微观调节相结合原则。
三、规划范围
(一)河流概况:华亭县境内主要有汭河、黑河和汘河三大水系7条河流。其中:①汭河水系主要为策底河、黎明河、西华河、南川河、砚峡河,境内全长113.2公里,控制流域面积852.81平方公里。②黑河水系主要为神峪河,境内全长26公里,控制流域面积157.73平方公里。③汘河水系主要为上关河和麻庵河,境内全长33公里,控制流域面积189.59平方公里。
(二)规划水平年:规划水平年为2016年,作为限制性规划,考虑到河道动态变化与规划的时效性要求,本次规划期为2017-2020年。
(三)规划范围: 2017-2020年度规划对县内砂石资源较为丰富、便于开发利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河道进行规划,主要涉及安口镇、策底镇、河西镇、山寨乡和华亭工业园区,共4个乡镇和1个省级工业园区。根据测算,规划区内河道总长约15.912公里,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约34万立方米,其中本次规划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约20万立方米,年均采砂量控制在6万立方米左右。
四、规划分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共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三类规划区域,各规划区要按照四维坐标分别设置警示标志牌,并在河道采砂管理示意图(附件1)上进行区别标识。具体分区如下:
(一)禁采区。对采砂可能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和污染水源水质、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影响河道险工险段、大中小型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跨河高压输电线路、桥梁、道路、铁路、管道、涵闸、电缆、水下建筑物、堤坝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河砂开采活动。禁采区具体范围为:
(1)南汭河主河道源头至与北汭河交界处;
(2)北汭河源头至与南汭河交界处;
(3)马峡双明河道至大岭河道段;
(4)西华南源至草滩河道段;
(5)北汭河马峡腰崖河道段;
(6)南北汭河,水源地、水工程、桥梁、道路、铁路等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确定为旅游开发区的范围;
(7)上关河段及已治理并修建河堤河段均为禁采区;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认定为禁采区的河段。
(二)可采区。本次采砂规划可采区的布置,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河势、防洪、涉水工程及其他因素,对可采区范围、采砂总量、控采高程等进行了控制,规划所在河段河宽一般在30米左右。砂石开采保持与原河床河底高程基本一致,河道纵、横坡降变化不大,总体可行。但由于引起河势变化因素复杂不定,必须要跟踪观测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可采区范围为最大可采范围,在办理开采手续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现状,现场勘查,征得当地乡镇(工业园区)政府同意,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可采范围。经实地调查、测量,对河势现状、稳定、行洪安全分析论证,确定以下区域河段为(2017—2020)年可采区:
(1)工业园区桐城峡大桥至崇信交界处;
(2)安口镇吴家堡至安口煤厂立新村河道段;
(3)策底镇红旗村以西至河西镇千顶崖河道段;
(4)河西镇杨庄至野狐峡以东河道段;
(5)山寨乡甘河河道段;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遇防洪抢险、应急救灾等紧急突发情况,可临时确定可采区河段。
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区范围内河段如遇下列情形或在规定时间段内为禁采期:
(1)本河段内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2)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
(4)7月1日—10月1日为主汛期,依据“防洪法”禁止在此期间采砂。
在禁采期内一切采砂作业设备停止作业,以保证行洪安全和生产安全。涉及村民居住集中的临河段,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采砂作业时间。
(三)保留区。对开采条件较差或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不确定性影响的河段划定为保留区(含未列入禁采区和开采区的其它区域),保留区未经批准,不得开采砂石资源。当保留区所处环境发生改变,符合禁采区或可采区条件时,保留区可转化为禁采区或可采区。
五、开采规划
本次规划(2017-2020)年开采区范围内砂石资源总量约20万立方米,年均采砂量控制在6万立方米左右。具体范围及开采量如下(附件2):
(一)华亭县工业园区桐城峡大桥至崇信交界处采砂段:位于华亭县工业园区纪家庄社区小庄河段,全长1697米,平均宽31米(坐标四至:经纬度东35o15′10.08″N、106o49′32.86″E、经纬度西35o15′57.10″N、106o49′59.88″E),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约3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为0.7万立方米,开采深度控制在0.5—2.5米。
(二)华亭县安口镇吴家堡至安口煤厂立新村段采砂段:位于华亭县安口镇吴家堡村至立新村河段,全长9795米,平均宽15米(坐标四至:经纬度东35o12′30.66″N、106o46′45.23″E、经纬度西35o10′14.26″N、106o40′55.75″E),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约5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万立方米,开采深度控制在0.5—2.5米。
(三)华亭县策底镇红旗村以西至河西镇千顶崖河道采砂段:位于华亭县策底镇红旗村以西至河西镇千顶崖河道段,全长720米,平均宽30米(坐标四至:经纬度东35o19′49.48″N、106o34′23.02″E、经纬度西35o20′7.62″N、106o34′16.30″E),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约3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为0.6万立方米,开采深度控制在0.5—2.5米。
(四)华亭县河西镇杨庄村至河西镇野狐狭采砂段:位于华亭县河西镇至野狐狭河道段,全长1800米,平均宽15米(坐标四至:经纬度东35o18′27.18″N、106o32′8.16″E、经纬度西35o19′28.17″N、106o32′46.18″E),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5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万立方米,开采深度控制在0.5—2.5米。
(五)华亭县山寨乡甘河采砂段:位于华亭县山寨乡西街村河道段,全长1900米,平均宽40米(坐标四至:经纬度东35o16′41.67″N、106o27′42.57″E、经纬度西35o16′25.83″N、106o26′24.68″E),可开采砂石资源总量10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为2.5万立方米,开采深度控制在0.5—2.5米。
六、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采砂许可审批及方式。可采区河道采砂全面实行挂牌拍卖和许可审批及年检制度,按照《采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工厂化封闭式采砂模式。由竞拍企业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编制《河道采砂和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投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信誉、开采规模、管理运营模式、开采作业方式、竞拍资金、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期恢复治理方案等内容,方案经县水务局和所在乡镇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河道采砂和恢复治理方案》并审定年度开采范围河开采总量后,由水务局负责按程序组织招标。中标单位要按照《华亭县河道建设与采砂管理办法(暂行)》(华政办发〔2016〕180号)文件规定及要求,足额缴纳资源竞拍出让费、河道恢复保证金,并取得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的环评、用地、采砂、取水等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开采砂石。河道采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审批方案和要求承诺进行采砂作业,严禁伪造、涂改或买卖、出租、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砂和违章作业。
(二)开采总量及范围控制。县水务局要严格督促采砂企业或个人落实好采砂“双控” (采砂总量控制和开采区面积控制)、“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要求,可采区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采砂场,严格控制砂场数量和规模,用四维坐标划定每个采砂场的采砂范围,核准采砂量,树立开采区、禁采区标志牌,禁止超区、超深、超量开采,避免遍地开花和各采砂场之间无序开采、无良竞争,破坏市场环境秩序。严厉查处和惩治无证采砂和超范围、超数量采砂等违法违章采砂行为。
(三)开采作业方式。本次规划可采区内采砂、洗砂企业必须按照标准的工厂化、仓储式建设模式进行建设。采砂企业依法取得采砂权后,要按照规定安置专业泥沙分离设备,修建3—5级沉砂池沉淀,建设封闭式厂房车间实行无尘生产,定期洒水降尘并采取防尘措施。开采方式须经批准,砂石经过筛选处理,晾干后方可出场,严禁湿砂上路,运砂过程中必须采取苫盖措施。洗砂形成的污水需经3—5级沉砂池沉淀循环利用或净化处理后,经环评审批、水质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严禁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开采,目前正在使用的,要限期拆除或搬出河道。
(四)弃料处理。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要按照编制批准的采砂方案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砂坑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采砂形成的砂堆砂坑要及时平整,确保汛期行洪安全;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五)水质监测。为保护好规划区范围及周边水源地、地下水、河道水水质质量及沿河群众饮水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每月对采砂区及下游河道断面水质开展监测工作,避免因河道采砂造成水源污染。
(六)安全度汛措施。在汛期来临之前,砂场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按批准范围作业,严禁乱采乱挖,做到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在主汛期来临之前,现场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采砂现场开展的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出售和用油、用电等采砂活动,均需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作业方式进行管理和作业。
七、河道采砂后期恢复治理
河砂开采后,改变了河床形态,造成局部河势变化,对坡岸、河堤和穿堤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原地表自然形态和植被设施。采砂企业需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其影响区进行恢复治理:
(一)中标企业在入场建设和开采砂石前需按照招标或竞拍公告向水务部门按标准缴纳河道采砂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企业在河道采砂过程和后期恢复治理的资金保证。
(二)采砂应当对规划开采区及影响区河堤及建筑物采取护坡、护脚、压浸平台和岸边建筑物等补救措施予以补强加固,确保河床、河势安全稳定。
(三)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进行作业,控制好开采作业面、开采深度、开采方式、洗沙淘沙、仓储、运砂等各个环节,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采砂过程中沉淀的泥土,必须经晾干处理后,用于河道坡岸覆土种树种草等,避免形成水土流失和污染河道水质。
(五)采砂企业终止采砂活动后,应当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厂房、设备、运砂道路和临时设施,平整回填砂坑、堆体,清理疏浚河道,修复堤顶道路,采取种树、种草等措施稳固堤防和保持水土,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因实施城乡综合规划或河道整治、河防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确需拆除采砂设施或占用许可河段的,采砂单位要无条件服从,并按按要求限期搬离。拒不服从的,县水务局可吊销《采砂许可证》或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处。
附件:1.华亭县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示意图
2.华亭县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0)可采区(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