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健康华亭建设步伐,根据《“十三五”平凉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卫生计生单位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年来,全县累计发现、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72例,年成功治疗率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我县“十二五”结核病规划目标。但从近5年发病人员分布情况看,我县偏远山区,农村结核病发病人数较多,防治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从卫生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看,县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结核病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医疗单位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和管理难度大,群众主动接受结核病规范治疗的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建设健康美好华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和“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稳步推进我县各项结核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在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方面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肺结核病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1.全县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年活动性肺结核发病率控制在58/10万以下。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肺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肺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深化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公众肺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结核病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诊断的检测能力。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免费抗结核药品供给能力,将肺结核纳入医保特殊门诊疾病范围,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规范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县医院为全县肺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依托微信公众号向社会予以公布。支持县医院积极改善结核病诊疗条件,在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方便患者就医,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目标。
2.加强队伍建设。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结核病诊疗水平和防治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肺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理清工作职责。规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医院。县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县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在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县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信息收集与分析,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肺结核病患者。
1.加大就诊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诊疗、健康体检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要加强对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至县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肺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同时,将肺结核病筛查纳入学生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入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为早期发现传染源奠定基础。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严格规范肺结核诊疗行为。
1.严格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县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要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方式。县医院要持续改善肺结核病患者住院条件,加强软、硬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工作,对痰检阳性患者采取住院隔离治疗的措施,切实降低肺结核的传播风险。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管理。县医院设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社区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治疗。县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县疾控中心负责抓好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提高工作。县医院负责对儿科医生开展肺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肺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县疾控中心负责结合实际制定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县医院要将肺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和服务。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落实肺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辅助管理等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患者随访服务和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县上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考核内容。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县疾控中心和县医院要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五)强化医保及关怀救助工作。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及时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结核病患者相应治疗和救助。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制度,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尽可能为贫困肺结核病患者提供人文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肺结核病筛查,县医院感染科和皮肤科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并落实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各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县疾控中心、县医院负责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肺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积极组织开展学校肺结核病防控工作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医疗单位按照服务范围和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地区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肺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所结核病体检筛查和日常监测。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县看守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移送县疾控中心,转介县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5.开展探索性肺结核病治疗服务。县医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5岁及以下儿童、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小学生和初中生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科学开展探索性预防性治疗服务,减少肺结核发病。
(七)着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县医院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县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肺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和县医保办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保障结核病防治人均0.35元的专项经费投入。县上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县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偏远贫困乡村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肺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肺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肺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肺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改局负责加强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肺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教职工体检、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肺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督促学校在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肺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重大专项及结核病治疗新技术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要会同县卫计局对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肺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县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肺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县人社局会同县卫计局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县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肺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以每年的“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坚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实现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性。
(四)加强交流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或引进结核病防治人才,不断促使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提升。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县际交流与合作,为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督导检查。县上将定期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县通报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县卫计局要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2020年底前将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