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华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华亭县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3 月29日
华亭县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审计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我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亭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购买审计服务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竞争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交由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和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全县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由县
审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及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实施。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核查和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转;负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财务会计等外部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考核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与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购买范围、工作程序
第四条购买审计服务的范围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购买审计服务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第五条县审计局应于上年度末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审计局负责将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六条对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已经初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向县政府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上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在验收60日之前内向县政府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坚决杜绝突击申请。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购买社会服务事项。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签证登记制度,工程资料移交后,原则上中途不再进行补充签证资料的移交。确需补充签证的,需经县审计局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补签。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暂缓支付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清算。
第九条县审计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10家(含10家)以上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与入库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3年;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根据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及审计工作需求对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调整;遇到特定审计事项,备选库中介机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从省市审计机关备选库中选取。
第十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独立审计业务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四)社会信誉好,近3年来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或处罚,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业务;
(五)从业人员中有5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会计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六)在省、市、县设立的中介机构分公司必须经本级财政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人社部门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及建设工程造价活动3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五)与聘请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需在审计项目标的与社会中介资质对等的原则下按随机均衡抽取方式进行。任务分配调整需根据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在遵循随机均衡抽取方式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审计质量、进度、配备的审计力量及目前项目积压情况,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及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县审计局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事项业务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必须在县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业务,并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要求进行审计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撰写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并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其参审人员的执业行为负法律责任。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审计局书面报告,接受县审计局监督。
第十六条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否则聘用单位有权中止协议,并追究相应责任。未经县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不得中途撤换审计人员,如有特殊审计项目,需另聘相关专业人员的,由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名,经县审计局核准后聘用,另聘人员所需费用由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建立保密制度。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参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做好参审项目归档立卷工作,在提交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县审计局移交审计取证资料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建立审计回避制度。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自己所从事会计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编制基本建设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造价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联络制度。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必须在县审计局的监督下获取审计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审计结束后,在县审计局的监督下交回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建立审计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必须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承担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县审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审计限时办结制度。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或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时限由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和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共同约定,原则上要在30日内完成。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由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县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审计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后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建立审计质量复查制度。县审计局应加强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复查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审计局书面反馈。在进行工程现场检验、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等关键环节,县审计局要派员参与现场监督。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应及时向县审计局提交书面初审结果和初审报告,初审报告要反映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工程结算定案前,要将审定结算审核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县审计局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向县审计局和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要真实、合法、规范、准确,全面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拟处理处罚意见建议等。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和存在的建设程序及质量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每年度应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全年购买审计服务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费用的支付
根据《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管理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等相关规定,审计费用为审计资金总额的0.1%—0.4%的基本费和审计核减资金的5%—7%的成果费两部分。其中审计核减金额需得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县审计局四方确认并调整相关账务后确定。
(一)对中央、省、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由项目资金支付,列入工程待摊投资。
(二)对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审计局负责结算。
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安排审计人员常驻项目施工现场,按要求实施审计,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提交跟踪审计月报和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跟踪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超过合同约定的完成期限,未经县审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无故延迟,按合同约定扣减应付基本审计费。
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县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审计误差超过±5%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依合同约定拒付审计费用,并视情况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县审计局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业务协议(合同)、取消入库资格、列入“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承担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机关要求的;
(二)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工作期间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
(三)工作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六)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审计业务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
(三)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选取中介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报复中介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