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948546-10_C/2018-0604004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04日 |
名 称: |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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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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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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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字〔2018〕010号 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G85彭大高速公路试验段PDSYSG-7标段项目经理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 地址:华亭县安口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G85彭大高速公路试验段PDSYSG-7标段施工工地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桩基泥浆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钻孔泥浆通过缺口进入南川河水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8年4月20日向我局上报了《陈述申辩书》。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情况,我局于2018年5月3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充调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对河道施工产生的泥浆和钻渣等废弃物清理至泥浆池,对河床进行了覆土平整;钻井泥浆拉运至泥浆收集池处理,同时能够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符合环保部印发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14条之规定的从轻处罚要求。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即“(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修正,并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回执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亭县支行 收款人:华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4510104000335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亭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亭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证号:甘执法证字第L09050034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张继光 15090500001 张建民 15090500007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