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字〔2018〕011号
华亭县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4762353574J
法定代表人:张洋
地 址:华亭县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热炉无组织烟气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除尘灰出灰口收集、运转、贮存环节扬尘污染严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厂区东北侧围墙处堆存大量电石废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失,工业“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即“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即“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并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矿热炉无组织烟气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除尘灰出灰口收集、运转、贮存环节扬尘污染严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陆佰元整;对厂区东北侧围墙处堆存大量电石废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失,工业“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大写):壹万肆仟玖佰元整。
两种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亭县支行
收 款 人:华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4510104000335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亭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亭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证号:甘执法证字第L09050034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杜晓东 15090500005
杨东成 15090500003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