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字〔2018〕018号
华亭县大吉永昌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824MA72QRCP8W
法定代表人:刘永吉
地址:华亭县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内堆存的砂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转土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0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向我局上报了《行政处罚申辩书》。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情况,我局于2018年5月3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充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转土场砂石洗分选设备已停建;场区内堆存的砂石料用抑尘网进行了苫盖,同时能够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符合环保部印发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14条之规定的从轻处罚要求。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修正,并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厂区内堆存的砂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对转土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两种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交款回执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亭县支行
收款人:华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4510104000335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亭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亭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证号:甘执法证字第L09050034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张继光 15090500001
杨玉龙 15090500011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