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镇政府机关和镇直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镇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监督落实。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委和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