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等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资产处置工作,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原则;
(二)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与资产配置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占用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或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明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各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并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动、送审、审批,并对其确认操作。
第十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必须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必须将资产缴回或按照程序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或占有闲置。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主要有包括无偿转让(包括划拨、调拨)、有偿转让(包括出售或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十二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对象必须为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向下级单位调拨或划转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必须合规合法;
(二)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费用;
(三)必须符合人员编制和配备标准;
(四)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并备案。
第十六条 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和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式为主的交换,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含90%)。
第二十一条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虽然达到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1、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书;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扶贫、赈灾等救济性等情况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文件,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交接程序;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捐赠协议;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处置审批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监督和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对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并负责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国有资产、公安涉密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处置进行审核审批。有偿转让(包括出售、出让)和置换资产方案须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审批实施。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东华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并对其资产无偿转让(调拨、划转),有偿转让(包括出售或出让),置换,以及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进行汇总审核,统一提交县财政局进行审批和备案登记。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报审和报批。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和报批。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和变更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各单位无偿转让(包括划拨、调拨)、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经县财政局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后处置。
对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的,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须经县财政局审查审批。
(三)主管部门内部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划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做好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账务处理,并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为:
单位申报→按权限审核(包括主管单位审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县政府审定→财政局根据政府审定意见进行审批→县法制办审核处置合同(或协议)→评估核准并备案→资产处置→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资产管理系统调整→账务处理→处置结果报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收入,置换资产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纳入公共预算。
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实行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法单位收缴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或挪作他用,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十二条县属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县财政局监督管理下进行,并纳入“华亭县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统一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由县国资公司根据企业类别和上交比例核定,按年度上交县财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十三条 财政供给的群团组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3、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情况备案统计表
4、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6、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7、华亭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
8、**年第*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成交统计明细表
9、档案清单
附件1
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序号 |
资 产 名 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入建造日期 |
帐 面净 值 |
评 估金 额 |
处置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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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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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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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申报单位、主管局、财政(国资)部门各一份。
财政部35号令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2
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卡片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账面价值 |
购置/建造日期 |
特殊 说明 |
处置
方式 |
处置原因 |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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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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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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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陈列品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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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档案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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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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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制人:
附件3:
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情况备案统计表
金额:元
序号 |
处置单位 |
批复文号 |
处置内容 |
处置金额 |
处置方式 |
残值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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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附件4:
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 报 日 期:
华亭县财政局制
附件5: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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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行政 □事业 □社会团体 □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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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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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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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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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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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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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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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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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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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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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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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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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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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行为
类型
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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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 置换、拍卖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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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评估
机构
注册
评估
师及
资产
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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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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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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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诚信记录 |
□良好□提示□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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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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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记录 |
□提示 □不良 |
□提示 □不良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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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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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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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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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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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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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值 |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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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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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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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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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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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意见:
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执业资格,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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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已核,同意评估报告,申请备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同意备案。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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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申报单位盖章)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
帐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一、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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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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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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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屋和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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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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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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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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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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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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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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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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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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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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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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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 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产权交易(拍卖)机构,或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单位。
附件7:
华亭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办文单
资产评估备案编号:华财评备[20╳╳]╳号
资产占用单位: |
产权上级单位: |
产权主管单位: |
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为╳╳单位公开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
经济行为申报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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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核情况:
我局于20 年 月 日收到该项目申请备案材料,该项目以下备案材料齐备,请领导审定。
二、 产权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备案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 资产评估资询有限公司具的评估报告书(文号)一份。
(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 同意备案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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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年第 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成交统计明细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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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交易手续费 |
成交价款结算 |
挂
牌
日
期 |
成
交
日
期 |
备注 |
序
号 |
项
目
名称 |
批准机关 |
批准
文号 |
批准日期 |
备案号 |
评估值 |
转让参考价 |
成交额 |
协议转让 |
综合竞买 |
拍卖 |
上交
财政
数额 |
其中:上
交市级
财政 |
其中上
交县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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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附件9:
档 案 清 单
1、批复文件
2、单位申请
3、申请附件
4、处置结果(如车辆回收证明、电子废物移交清单、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