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入,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满足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承包或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包括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县直部门、乡镇、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教育、卫生、农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自有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所属经营性资产。未经批准,上述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租赁是指资产管理单位将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包括各单位出租门面房、政府直管公房;与本单位未脱钩或出售的公有住宅、培训中心和宾馆;对外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仓储性、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街路广告牌板、广告橱窗等;公园、街道等国有土地上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等;对外出租的国有无形资产、设备设施等。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采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优先”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经营性资产租赁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承办审批、监督和备案管理等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监督和审批全县经营性资产租赁事项;
(二)会同县法制办审定各单位租赁合同文本;
(三)监督检查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费用的上缴;
(四)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租赁进行统一备案登记。
第八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东华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资产管理部门,在保障各单位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的前提下,负责制定具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办法,规范其租赁经营行为,并对其资产租赁事宜进行汇总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后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和审核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事项;
(二)审核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文本;
(三)监督检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费用的上缴;
(四)负责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进行统一备案登记。
第九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具体事项;
(二)负责拟定、签订本单位、本系统租赁合同;
(三)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及修缮;
(四)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收缴国有资产租赁租金。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应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招租信息发布、报名登记、公开招租、中标确认、合同签订等程序。其中租赁方案,包括出租资产的权证情况、底价、租期、招租条件设置、出租方式等内容,须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上述内容还须报经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底价应参照相近地段相同业态资产的平均租赁价格,并参考该资产最后一年租赁价格和资产实际状况等进行设定。对于招租未出租的资产,可适当下调底价再进行公开招租,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
第十二条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租赁合同必须按年度签订。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时,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须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审批;资产租赁合同须经县法制办审核和县国资公司监督签章和备案登记,未经审批、签章和备案的经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必须向县财政局一次性交清租期内至少一年的租金,并按年租金的20%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后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因市政建设、区域改造等政府行为导致承租人经营受损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具体由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实施,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须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资产租赁台账。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单位对拖欠租金或违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报县财政局扣除相应的租赁保证金,将其纳入黑名单取消租赁资格;对守合同、讲信用的承租人,合同期满后可优先租赁。
第十七条在租期内发生的装修、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交回资产时,必须确保资产原有形态的完整和安全,否则扣除租赁保证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私自转让从中收取转让费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资产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租赁保证金。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单位对其经营性国有资产须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各资产管理单位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要对其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及时清理出闲置资产,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资产租赁经营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县财政局监督管理下进行,并纳入“华亭县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经营收入),是指各资产管理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取得的租金收入,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和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由县国资公司统一收缴专户管理。具体为经营租赁合同签订后,经营租赁户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上缴县国资公司。
县国资公司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将经营收入上解财政国库。费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退还租金、保证金,公告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违约赔偿以及与其相关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按照当年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租赁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维修管护费,其中全额、差额、自收自支财政拨款单位分别按25%、50%和90%提取,拨付资产管理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日常维修管护支出。
对于经营性资产的大型维修,按照项目工程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收入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统一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由县国资公司根据企业类别和上交比例核定,按年度上交县财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承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出租、出借、承包或租赁行为,一律视为无效行为,资产出租、出借、承包须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及县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对资产管理单位隐瞒而未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限期将经营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规避,未如实申报资产经营收入的;
(二)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经营收入的;
(三)向下属单位统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或在下属单位资产经营收入中开支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居)委员会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