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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9020438-30/2017-0615001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机关事务局 文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平凉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亭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乡镇、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县直各部门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文广、卫计等主管部门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县政府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机构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全县各公共机构。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职节能联络员,设立能源消费统计岗位,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加强能耗监测,定期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年度能耗超出指标的,应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全县各公共机构为三级以下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每月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耗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每年、每季向市二级能耗机构报送能耗情况。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不使用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礼堂、剧院、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四)景观、路灯、楼内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公共部位照明灯要使用节能声控开关;楼内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

(五)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六)加强供水设备、供水管网的维护保养,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杜绝跑冒滴漏。大力推广感应式水龙头和器具,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八)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减少使用一次性签字笔和纸杯,降低能源消耗。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车辆保险招投标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禁止非公务用车,集体活动提倡集中统一乘车,倡导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效果明显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采购办应当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目标,落实节能管理要求,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十)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华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管理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县政府采购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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