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靠实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各项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华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评价,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增强公共机构及机关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培养良好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查找能源使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评对象和内容
考核评价对象为全县公共机构,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考评分统考项目和单独考核项目两大类。统考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及制度体系建设、节能管理、节能措施推进情况等;单独考核项目包括配电及动力设施节能、建筑节能、节约型公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等情况。
三、考评方式
考核评价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教育、文广、卫计等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考评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单位自查。各公共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依据《华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表,附得分依据和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集中考核。由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于次年1月份进行。考评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定量考核,以单位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和台账为基础,核实本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性考核,重点通过查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文件、规划、计划、方案及相关会议记录等,考核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节能措施推进情况。
四、考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评奖惩
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考核排名靠前,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公共机构进行通报批评,下达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
六、其他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考核评价办法或考核评分标准如有调整,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通知。
附件:华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